食品留樣和留樣制度的具體規定
凡屬下列情況時,應對食品進行留樣。
(一)黨和國家領導人的視察活動;
(二)外國政府代表團的訪問活動;
(三)市級以上政府部門組織的大型會議;
(四)配送的集體用餐;
(五)經貿洽談會、糖酒會、博覽會、運動會等大型活動;
(六)婚喪嫁娶及各類集體聚餐等宴會,超過100人者。
對餐飲、廚房、食堂等行業食品留樣制度要求:
1、大型宴會、重要接待,廚房每樣食品都必需由專人負責留樣;
2、每餐、每樣食品必須按要求留足100g,分別盛放在己消毒的餐具中;
3、留樣食品取樣后,必須立即放入完好的食品罩內,以免被污染;
4、留樣食品冷卻后,必須用保鮮膜密封好(或加蓋),并在外面標明留樣時期、品名、餐次、留樣人;
5、食品留樣必須立即密封好、貼好標簽后,必須立即存入
專用留樣冰箱內;
6、每餐必須作好留樣記錄:留樣時期、食品名稱,便于檢查;
7、留樣食品必須保留48小時,時間到滿后方可倒掉;
8、留樣冰箱為專用設備,留樣冰箱內嚴禁存放與留樣食品
9、留樣的采集和保管必須有專人負責,配備經消毒的專用取樣工用具和樣品存放的專用冷藏箱。
10、留樣的食品樣品應采集在操作過程中或加工終止時的樣品。不得特殊制作。對于餐飲單位,不同食品品種分別用不同容器盛裝留樣.防止樣品之間污染;留樣容器應專用并經消毒確保清潔、樣品應密閉保存在留樣容器里。對于配餐企業,可以直接在配送好的集體用餐盤(份)中采集,以保證樣品的代表性,每個品種留樣量不少于100g,最好達到250g。
11、留樣樣品,采集完成后應及時存放在5℃左右的冷藏條件下,保存48小時以上.不得冷凍保存。
12、原則上留樣食品應包括所有加工制作的食品成品,并做好留樣記錄和樣品標記,每份樣品必須標注品名、加工時問、加工人員、留樣時問(xx月xx日xx時)。其它情況則可根據需要可由衛生監督機構或餐飲單位自行決定留樣品種。
13、一旦發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應及時提供留樣樣品,配合衛生監督機構進行調查處理工作,不得有留樣樣品而不提供或提供不真實的留樣樣品.影響或干擾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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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型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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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壓(V/H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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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功率(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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箱內溫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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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尺寸(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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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YS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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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V/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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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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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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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520*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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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尺寸(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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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容積(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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凈重/毛重(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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擱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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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0*45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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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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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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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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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型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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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壓(V/H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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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功率(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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箱內溫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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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尺寸(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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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YS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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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V/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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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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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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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45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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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尺寸(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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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容積(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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凈重/毛重(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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擱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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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38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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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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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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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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